社团概要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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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   济南交专学生社团(协会)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、总则

第一条、为使我校学生社团(协会)组织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学生社团(协会)在校园文化建设当中的积作用,特制定章程。
第二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,是我校学生自愿组织的饿群众性团体,在校党委、校行政的领导下,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,组织开展健康、积极、有益的课外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艺术等活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、学生团体(协会)


第三条
学生成立社团(协会),必须向校团委、校学生会和济南交专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提出社团(协会)的宗旨、章程、活动内容、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,申请书要附有申请人所在系的证明。
第四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在宪法、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,不得从事与本社团(协会)宗旨无关的活动。
第五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,校级社团(协会)接受校团委、校学生会的指导,接受校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的领导和管理。系级学生社团(协会)接受系党、团总支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六条
学生社团(协会)分为校、系两级。校级社团(协会)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,开展活动,系级社团(协会)面向本系会员,组织开展活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、会员


第七条
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,遵守“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”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承认社团(协会)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(协会)。
第八条
会员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自觉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和邓小平理论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自觉遵守宪法、法规、校纪、校规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,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,踊跃参加社团(协会)的活动。
第九条
未经理事会批准,任何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总支的不正当活动,否则将视情节的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、学生社团(协会)干部

第十条、思想进步,工作态度认真负责,热忱为会员服务,具备一定的组织,管理能力并具突出专长的会员,可被任命或受聘担任社团(协会)的干部。
第十一条、校学生会社团(协会)理事会任命或聘请会员担任社团(协会)干部,要经会员所在系党、团总支同意,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社团(协会)干部,要在校学生会社团(协会)理事会备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、社团(协会)刊物

第十三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创办面向学校、面向会员的刊物,须经校团委、校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的同意,报校党委宣传部并接受管理。
第十四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创办面向社会的刊物,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、社团(协会)活动

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或会员在校内组织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,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活动和学术活动,须经校团委、校学生会、校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的同意。
第十六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组织面向社会的活动,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十七条、社团(协会)除在校内开展各种活动以外,经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,还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外、校际的各种竞赛活动,但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活动。
第十八条、校级社团(协会)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参加人数在校生总数10%以上的大型活动。
第十九条、校级社团(协会)在开展活动时,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、设备,损坏要赔偿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学生社团(协会)的管理机构

第二十条、校团委、学生会受学校委托指导学生社团(协会)的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、济南交专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是我校学生社团(协会)的领导管理机构,直接负责全校学生社团(协会)的审批、规划、组织、监督、协调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
济南交专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接受校党委、团委的领导。
第二十三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实行分级管理。校级社团(协会)在校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;系级社团(协会)在系党、团总之、系学生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并接受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的工作指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活动经费

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(协会)的活动经费来源为:1、会员费;2、自创经费。
第二十五条、
社团(协会)活动经费须用于开展活动,不得挪用。各社团(协会)经费原则上有本社团(协会)使用,由理事会统一管理。
第二十六条、活动前各社团(协会)负责人事先向理事会请示,经同意后方可支出。
第二十七条、活动经费必须开正式发票,经手人、社团(协会)负责人、理事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九章社团(协会)活动指导老师

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(协会)聘请指导老师要经过老师所在单位同意,并报校系学生社团(协会)领导机构批准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、学生社团(协会)聘请校外指导教师须经校系学生社团(协会)领导机构同意,报校团委备案。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十章评选表彰

第三十条

(一)优秀社团的评选:
   1、社团建设:制度健全、严格遵守社团的章程;积极发展新会员,经常开展会员联谊活动,社团气氛好;坚持党委、团委、学生会的领导,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的作用;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。
2、社团活动:指定出完备的社团学期工作计划,工作积极认真,按时完成任务并有创新意识;利用社团优势,积极经常开展活动;指定会员培养计划且有专门的教师指导;加强社团间交流,经常组织会员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类活动;重视社团内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工作并有具体措施。
3、综合评议:理事会对社团工作评价满意;会员民主评议率达70%;在保障日常工作形成特色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完成团委、学生会交代的其他任务;社团负责人参加团委、学生会、理事会召开的会议无缺勤现象;及时上报团委、学生会和理事会要求的材料。
(二)、先进个人:
1、评选条件:热爱本社团工作;积极为社团建设献计献策,成绩突出,在校或校级以上的活动中获奖。
2、评选办法:各社团组织会员大会选出社团最佳会员(每50人推出1名,50人以下推选1名)。社团将其表现及主要成绩上报主管部门。
3、奖励办法:最佳会员由校团委给予表彰并颁发最佳会员证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十一章附则

第三十二条济南交专学生社团(协会)理事会,各系党、团总支,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指定实施细则或条例。
第三十三条、本章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、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  

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校团委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校学生会